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日期
2024-10-30
案號
MLDV-113-補-1508-20241030-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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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08號 原 告 王彥博 訴訟代理人 陳火土 被 告 陳華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如附表所示土地,面積約為42.24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後,將土地交還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12,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 二、被告陳華山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 (苗栗縣頭份市蘆竹湳段蘆竹湳小段) 被告占用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 價 額 (新臺幣) 0 575-3地號土地 42.24 14,500元 612,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