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日期

2024-10-08

案號

MLDV-113-補-1530-202410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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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3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陳韋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燕卿間租佃爭議事件,經苗栗縣政府耕地租佃 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而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移送本院,固免徵裁 判費。惟原告並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載明訴訟 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認定本件究應依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 程序審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 定。 二、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全部)。 三、原告依88國耕租字第836號耕地契約,每年所得收取之租金 為何?(承租人係繳納實物或折繳代金;若係折繳代金,則該數額為何?) 四、被告之林燕卿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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