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MLDV-113-補-1538-202412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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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38號 原 告 林蘭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本件原告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未具體表明請求賠償之金額為何,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