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4
案號
MLDV-113-補-1545-202410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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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45號 原 告 潮間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芳珮 被 告 謝寬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寬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5,5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謝寬裕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