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無償贈與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MLDV-113-補-1566-20241030-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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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66號 原 告 葉素娥 訴訟代理人 黃淑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忠興等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 ,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鄧忠興、鄧貴新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三、具狀陳報原告對被告之債權金額及相關佐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編號 標的(苗栗縣後龍鎮過港段) 1 247-1地號土地 2 239地號土地 3 938-9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