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6
案號
MLDV-113-補-1588-20241126-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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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88號 原 告 王朝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慶昌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下稱系爭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系爭房地之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下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附表: 編號 標 的 (苗栗縣卓蘭鎮神明段) 1 179地號土地 2 21建號建物 3 171建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