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03
案號
MLDV-113-補-1588-20250303-4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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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88號 原 告 王朝洲 被 告 張淑霞 張佩樺 李敏鈴 周月華(即張慶昌之繼承人) 張建宗(即張慶昌之繼承人) 張雅琦(即張慶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 示之土地及房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 同)22,5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卓蘭鎮神明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0 179地號土地 307.47 2,300元 1/40 17,680元 0 21建號建物含臨編建號17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卓蘭鎮內灣里10鄰內灣115)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195,900元 1/40 4,898元 合 計 22,5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