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所有權

日期

2024-10-24

案號

MLDV-113-補-1639-202410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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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39號 原 告 張永呈 訴訟代理人 詹惠芬律師 張智程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確認土地所有權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區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為原告及其他被繼承人張阿祥之繼承人公同共有;訴之聲明第三至五項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各自現行地號土地辦理土地分割登記,再將分出之新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經核其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與訴之聲明第三至五項,二者起訴之經濟目的同一,屬數項標的相互競合,應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7,07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8,304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5,000元,尚應補繳333,304元。 二、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附表: 編號 日治時期地號 現行地號 (苗栗縣苗栗市勝利段) 公告現值 (元/㎡) 原告主張 系爭土地面積 (㎡) 價 額 (新臺幣) 1 苗栗一堡維祥庄土名內麻249-2地號 2747-2地號土地 (附圖粉色區域) 27,000 105 2,835,000元 2 苗栗一堡維祥庄土名內麻248-1地號 2747-2地號土地 (附圖黃色區域) 1231 33,237,000元 3 0000-000地號土地 (附圖橘色區域) 27 729,000元 4 2770-14地號土地 (附圖綠色區域) 10 270,000元 合計 37,07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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