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
日期
2024-10-24
案號
MLDV-113-補-1653-202410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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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5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美燕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同段131建號建物(下合稱系 爭不動產)之土地、建物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依本院函調之分割繼承登記、贈與登記申請資料,陳報是否 更正起訴狀附表所列不動產,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被告徐美燕、徐美齡及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四、請提出本件債權計算書,陳報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113年8 月23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