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09

案號

MLDV-113-補-1656-20241009-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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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5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清松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4,3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繼承人鍾清松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具狀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提出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正本,並按被 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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