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MLDV-113-補-1715-20241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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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15號 原 告 苗栗縣頭份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羅雪珠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羅偉恆律師 張佑聖律師 被 告 林娟 莊廣兆 張正興 邱順堂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至4項係請求被告分別將坐落苗栗縣○○ 市○○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及正興段2053、2057地號 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 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65,694元(計算式:公告 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200元×占用面積1620.77平方公尺=3,565, 694元);訴之聲明第5至8項前段請求起訴前之不當得利合計6,4 83元部分,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72,17 7元(計算式:3,565,694元+6,483元=3,572,17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6,4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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