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日期

2025-03-03

案號

MLDV-113-補-1719-202503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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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19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明享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一、邱明享之被繼承人邱建春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 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經本院函調被告之分割繼承登記申請資料,被繼承人邱建春 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上所載遺產,除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外,尚有分割其他遺產,請確認起訴狀附表是否有漏載。 三、提出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87建號建物及 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被告邱明享之應繼分比例。 五、請提出本件債權計算書,陳報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113年8 月30日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六、請提出記載全體被告姓名、更正附表後之起訴狀,並依被告 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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