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30

案號

MLDV-113-補-1722-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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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22號 原 告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誌賢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5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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