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活動費
日期
2024-10-24
案號
MLDV-113-補-1729-202410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29號 原 告 溫暖藝術活動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士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楓國際休閒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活動費 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