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買賣契約

日期

2025-03-03

案號

MLDV-113-補-1731-20250303-2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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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31號 原 告 盧羿蓉 被 告 江冠錄 江瑞華 江明珠 江慧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冠錄等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 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履行買賣契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交易價額為準,即新臺幣(下同)1,86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附表 編號 標的 (苗栗縣竹南鎮營盤邊段山寮小段) 1 341-36地號土地 2 1087建號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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