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買賣契約
日期
2024-10-04
案號
MLDV-113-補-1732-202410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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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32號 原 告 陳邑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輝彬之繼承人等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 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繼承人江輝彬、江施綉絹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 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住居所及年籍資料。 三、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標的 (苗栗縣竹南鎮營盤邊段山寮小段) 1 341-37地號土地 2 341-38地號土地 3 341-39地號土地 4 341-40地號土地 5 1083建號建物 6 1084建號建物 7 1085建號建物 8 1086建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