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29

案號

MLDV-113-補-1751-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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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5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 被 告 謝鴻煥 謝鴻讓 謝鴻謙 謝鴻銘 謝鴻欽 謝雲英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 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 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 抗字第42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代位債務人謝鴻輝請求分 割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依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謝鴻輝因 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一所示為新臺幣( 下同)537,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 1,660元,尚應補繳4,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一:遺產清冊 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公告現值(元/㎡) 面積 (㎡) 權利範圍 被代位人謝鴻輝之應繼分比例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460 2400 1/1 1/7 157,714元 2 國泰世華存款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393元 56元 3 大湖地區農會存款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15,013元 2,145元 4 國泰人壽-萬代福000(0000000000)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104,685元 14,955元 5 現金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2,539,895元 362,842 共計 537,712元 附表二:應繼分附表 姓名 應繼分比例 謝鴻輝 1/7 謝鴻煥 1/7 謝鴻讓 1/7 謝鴻謙 1/7 謝鴻銘 1/7 謝鴻欽 1/7 謝雲英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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