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05
案號
MLDV-113-補-1762-202411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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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62號 原 告 楊福順 被 告 翁宗文 法定代理人 黃婉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 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726, 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52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竹南鎮中港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864地號土地 1,859 4,200元 285/288 7,726,4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