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9
案號
MLDV-113-補-1778-2024111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7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士銘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8,3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 二、被告王士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 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