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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21
案號
MLDV-113-補-1781-202411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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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81號 原 告 豪旺天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武雄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則宇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248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