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1-14

案號

MLDV-113-補-1782-20241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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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82號 原 告 白紗科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束 被 告 喬依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志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依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 幣(下同)87,2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1 本金86,903元 86,903元 2 利息 86,903元 113年7月10日 113年8月5日 (27/365) 6% 386元 合計 87,2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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