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MLDV-113-補-1784-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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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84號 原 告 塗宜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文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為 新臺幣(下同)505,1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如附表帳戶使用者欄所示之人為被告,然未載明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到院閱卷或聲請複製電子卷證,並補正如附表帳戶使用者欄所示之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編號 帳戶使用者 應給付金额 (新臺幣) 匯款日期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使用者 49,989元 113年6月13日 49,999元 50,015元 5,203元 2 臺灣銀行銀行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使用者 49.985元 113年6月13日 49.985元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使用者 50,015元 113年6月13日 99,999元 4 中華郵政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使用者 49,999元 113年6月13日 5 中華郵政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使用者 50,000元 113年6月13日 合計 505,1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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