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15

案號

MLDV-113-補-1785-20241015-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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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85號 原 告 彭廣柱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劉育慧即彭劉秀桃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7, 184元(計算式:547,458元+如附表所示利息269,72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已繳納5,950元,尚應補繳2,9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 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542,565元 103年9月30日 113年9月8日 (計至起訴前1日止) (9+345/366) 5% 269,726 元 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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