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日期
2025-01-15
案號
MLDV-113-補-1805-20250115-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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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05號 原 告 吳聲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正男等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於113年12月13日起訴狀附表所載公館鄉五鶴段13地號 土地(下稱上開土地)管理人為鐘珍蓮,與原告提出之上開土地第一類謄本上所載之管理人為劉子彬不同,原因為何?請具狀說明並陳報上開土地管理人為鐘珍蓮之相關資料,以及鐘珍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若係誤載,請具狀更正上開土地管理人姓名,並提出更正後上開土地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