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9

案號

MLDV-113-補-1806-202411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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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0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被 告甲○○為未成年人,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及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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