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29
案號
MLDV-113-補-1813-2024102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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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1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鍾明祐之被繼承人鍾坤城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 籍謄本手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三、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 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查報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五、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 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標的(苗栗縣苑裡鎮) 1 玉山段3地號土地 2 玉山段4地號土地 3 玉豐段855地號土地 4 鎮安段832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