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14

案號

MLDV-113-補-1814-20241114-2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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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14號 原 告 陳泰吉 被 告 陳俊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苗栗縣○○ 鎮○○○段0000地號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 臺幣(下同)3,917,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附表: 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苗栗縣後龍鎮苦苓腳段) 公告現值 (元/㎡) 面積 (㎡) 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4031地號土地 1,900元 2,749 3/4 3,917,325元 合 計 3,917,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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