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使用補償金
日期
2024-10-24
案號
MLDV-113-補-1817-202410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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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17號 原 告 苗栗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陳世煌 訴訟代理人 張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美雲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1,7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