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
日期
2024-10-16
案號
MLDV-113-補-1825-2024101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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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25號 原 告 黃鳳貞 訴訟代理人 郭怡均律師 張順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 ,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附表編號3、4、5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正本,並依其人數提出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土地(苗栗縣銅鑼鄉) 1 東田洋段802地號土地 2 樟樹段48地號土地 3 樟樹段52地號土地 4 樟樹段52-1地號土地 5 樟樹段52-5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