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6

案號

MLDV-113-補-1827-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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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2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國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 ,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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