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06

案號

MLDV-113-補-1828-20241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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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28號 原 告 吳俊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仲方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當事人未特定。按 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 起訴以張仲方為被告,未載明其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 ,起訴程式有所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到院閱卷或聲請複製電子卷 證,並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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