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租約

日期

2024-10-15

案號

MLDV-113-補-1840-20241015-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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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40號 原 告 徐玉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郅玄間終止租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其內容應具體、 明確且特定。 二、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被告邱郅玄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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