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契約無效

日期

2024-12-19

案號

MLDV-113-補-1844-20241219-2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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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44號 聲 請 人 關驊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大千綜合醫院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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