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30
案號
MLDV-113-補-1845-2024103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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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45號 原 告 歐寰臻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美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 二、被告戴美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