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1-15
案號
MLDV-113-補-1854-20250115-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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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54號 原 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張靖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岳騰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 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關於原告名稱「中租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 記載,應更正為「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應補正事 項欄中「苗栗縣○○鎮○○段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苗栗縣○ ○鎮○○○段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所為113年度補字第1854號之民 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名稱及土地段別之記載,係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