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4-10-30
案號
MLDV-113-補-1866-2024103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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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6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朱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 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7,4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1 本金 19,615元 2 利息 19,615元 99年3月8日 104年8月31日 (5+177/366) 20% 21,512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8月13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8+348/366) 15% 26,336元 合計 67,4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