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01

案號

MLDV-113-補-1891-20241101-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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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9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30日內,前來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戴仁忠之被繼承人戴添財、徐秋蘭之除戶謄本正本 、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862建號建物(下合稱系 爭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僅列系爭房地為分割標的,惟經本 院依職權函調被繼承人戴添財、徐秋蘭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除系爭房地外,尚有其他遺產,原告應將全部遺產列為分割之標的,請具狀更正所欲分割之標的及訴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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