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損害賠償額
日期
2024-10-15
案號
MLDV-113-補-1895-2024101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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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95號 原 告 盧景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義明等間確認損害賠償額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確認其對被告古義明、古義弘之損害賠償數額各於超過新臺幣(下同)302,887元、242,899元部分不存在,前開聲明係因財產權起訴,且依起訴狀所載原因事實,未能確定原告主張對被告古義明、古義弘各不存在之損害賠償金額具體為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以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165萬元=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 二、被告古義明、古義弘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送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