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日期

2024-10-16

案號

MLDV-113-補-1900-20241016-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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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0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立弋等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同段207建號建物(下合稱系 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撤銷被告間就苗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同段386建號建物於民國112年5月5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112年5月17日所為不動產移轉之物權登記行為,地號及建號部分與所附地籍異動索引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所載為「386地號」土地、「207建號」建物不符,此部分是否為誤繕?如是,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正本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被告馬**即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馬立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馬**之人別資料。 四、請提出本件債權計算書,陳報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113年9 月25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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