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7
案號
MLDV-113-補-1902-20241217-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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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02號 原 告 錢西賓 錢如山 錢漢雄 錢世勳 林為東 林文宗 林添貴 林添輝 林瑞欣 林瑞堂 林志豪 林志祥 鄭淑敏 錢瑜安 被 告 錢添胤 錢永發 錢春松 余月娥 錢淑萍 錢嘉鈴 錢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97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402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 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苗栗縣通宵鎮新埔段) 公告現值 (元/㎡) 面積 (㎡) 權利範圍 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0 198地號土地 1,300元 3,220 1/1 1824/1920 3,976,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