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1
案號
MLDV-113-補-1903-2024100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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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03號 原 告 邱致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怡媛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10,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列「賴怡媛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未載明該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補正被告賴怡媛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上開被告之人別資料,暨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