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1-26
案號
MLDV-113-補-1907-202411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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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07號 原 告 林瑞麗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油發之繼承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油發之除戶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全 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 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同 段667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四、陳報被告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之占用面積各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