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12
案號
MLDV-113-補-1911-2024111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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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11號 原 告 黃崇榮 黃崇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淑如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前來閱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即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之判決)。查原告雖具狀提起本件訴訟,遍觀該書狀,未具體說明訴之聲明內容(即應具體表明請求之數額為何),又未提出詳細原因事實及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與附屬文件(如契約書),原告應具狀補正。 二、新竹縣○○鄉○○○段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黃淑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