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08
案號
MLDV-113-補-1928-2024100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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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28號 原 告 邱財龍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原告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未於訴狀中表明被告之姓名、住所及年籍資料,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亦未記載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例如:請求確認何張本票於何範圍之債權不存在),起訴之程式顯有不備,應具狀補正。 二、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