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日期
2024-10-15
案號
MLDV-113-補-1931-2024101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31號 原 告 御國帝堡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冠蘋 被 告 張家祥 張國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8,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張家祥、張國龍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