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日期
2024-10-09
案號
MLDV-113-補-1936-2024100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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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36號 原 告 冠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雙安 原 告 羅陳清玉 羅培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士銘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附表所示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 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請陳報被告等占用原告所有土地,占用面積各約為多少平方 公尺。 三、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 補正被告等之人別資料。 四、記載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 狀繕本。 五、原告如欲委任張智程律師、王櫻錚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應提 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 編號 土地(苗栗縣頭份市後湖段) 0 0000-0地號土地 0 0000-0地號土地 0 0000-0地號土地 0 0000-0地號土地 0 0000-0地號土地 0 1231地號土地 0 1232地號土地 0 1240地號土地 編號 建物 0 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0巷0號 0 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0巷0號 0 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0巷00號 0 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0號 0 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