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16
案號
MLDV-113-補-1937-2024101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37號 原 告 羅清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石來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4,4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二、被告羅石來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