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05

案號

MLDV-113-補-1955-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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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5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李哲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018,97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0,5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55,692元 113/9/5 113/9/5 (1/365) 10.72% 16元 2 利息 319,230元 113/9/5 113/9/5 (1/365) 8.72% 76元 3 利息 413,958元 113/9/5 113/9/5 (1/365) 10.72% 122元 4 利息 210,246元 113/9/5 113/9/5 (1/365) 10.72% 62元 小計 276元 本金:1,018,696元 合計 1,018,9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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