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MLDV-113-補-1962-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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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62號 原 告 王大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家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趙家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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