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5-01-09
案號
MLDV-113-補-1964-2025010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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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64號 原 告 Arlandeo N. Montemayor 上列原告與被告Meddie P. Hortilano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 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起訴狀應表明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有關利息起算日部分,填載「自西元109年3月起」,請求利息之期間並不明確,依上開規定,原告應具狀陳報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請確認「西元109年」是否為誤繕而應為「民國109年」或「西元2020年」,並特定至「日」) 二、陳報原證1對話紀錄譯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曉羚